台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社區,其中一戶不同意都更的張先生,昨天去北市都市更新處協商,回家後卻發現房子被建商拆了,外界指責都發局24小時過去,都沒有前往關心,對此,台北市長柯文哲今(4)日表示,已要求都發局針對程序部分說明,以減少外界疑慮,他強調,台北市政府一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。

北市長安西路177巷的一處都更案,其中一戶不同意都更的張先生,昨天上午到台北市都更處協商,中午回家後發現房子竟被欣偉傑建設公司給拆了,建商代表今天表示,願意負賠償責任,特別送上25萬元賠償金,但住戶張先生拒收,將款項退回。

柯文哲今天上午率市府一級局處首長赴台南市,進行為期2天的首長聯繫交流活動,首站抵達奇美博物館參觀《紙上奇蹟-摺紙藝術與科學》特展,接著到無米樂社區,了解台灣有機農業,明天將去參訪2017台灣國際蘭展。

針對長安西路都更社區,民眾去都更處協調,返家卻發現房屋倒塌一事,柯文哲表示,都更是一定要做,只是都更的過程當中,保障人民的權利也是一個問題,北市府有訂定一個都更程序,他有發LINE訊息要求都發局就程序部分說明清楚,這也能減少外界疑慮,他強調,台北市政府一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。

至於是否為誘騙下被強拆房屋?柯文哲回應,也許這過程有些爭議,但對北市府來講就是核發拆照,按照程序來走,每一個事件北市府都會檢討有什麼現存的SOP需要更改,所以回去會再檢討。

北市都市更新處說明,此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議通過,並經市府2015年12月17日公告核定實施在案,欣偉傑建設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,得依權利變換計畫,申請建築執照,無須檢嘉義小額借錢附土地及建物證明文件,市府在2016年6月2日核發拆除執照。

更新處指出,更新範圍內還有一戶、位於四樓住戶未表同意,地主屢次陳情,建商拆除其週邊房屋,影響居住安全,市府曾多次責請建商與不同意戶溝通協調,後來約在3日上午10點在更新處。讓建商和住戶溝通,至於屋主會後表示,在更新處溝通時房屋被建商拆除一事,市府並不知情,呼籲建商應善盡溝通協調之責,以促進都市更新推動,保障民眾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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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表示,永豐弊案一切會依法行政(圖/記者葉佳華攝)

記者戴瑞瑤/台北報導

金管會主委李瑞倉今天(15日)早上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,再次針對永豐金董座何壽川是否涉及關係人交易說明。立委黃國昌質疑,何壽川作為金控老闆,超貸給自己老婆當董事的公司Star City已經違法,李瑞倉間接坦承Star city董事是何壽川太太張杏如,「如果事實經過確認是如此,就是關係人交易。」

15日上午財委會上,立委黃國昌再次質疑,何壽川一邊用永豐餘透過YFY Global買Giant Crystal及Star City股權,另一方面,又根據公開資訊,2013年永豐金主辦聯貸4億3500萬美金給Star City作為可交換標的公司債。他追問:「Star City公司董事是不是就是何壽川太太張杏如?」李瑞倉回答;「應該是。」黃國昌接著追問:「金控老闆借錢給自己老婆當董事的公司,是不是就是關係人交易?」李瑞倉回應:「如果事實經過確認是如此,就是關係人交易。」

李瑞倉表示,該事件是2013年發生的事情,已送相關事證給檢調單位,在程序上必須讓何壽川呈述意見,通常會給7天時間,目前約詢通知已經發出,他也承諾:「我們會依法處理,盡快給社會大眾一個答案。」





民間借貸能相小額信貸利率比較2016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款利息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花蓮小額借貸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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